香港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為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提高香港注冊公司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香港新修訂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和《公司條例》,此次修訂產(chǎn)生的重大影響之一就是——新法案要求公司必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以下簡稱SCR)”。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guī)定是什么? 
 
	  
 
	按照規(guī)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注冊成立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須在其注冊辦事處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以供香港執(zhí)法人員查閱。(執(zhí)法人員包括:公司注冊處、香港海關、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稅務局、保險業(yè)監(jiān)管局、廉政公署、證券和期貨事務監(jiān)察會等部門)。 
 
	  
 
	《修訂條例》要求公司必須以英文或中文信息備存SCR,記錄其重要控制人(Significant Controller,包括須登記人士及法律實體)的詳細信息。如果公司沒有遵從法律規(guī)定備存SCR,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將被處罰最高25,000港幣的罰金,并另外每日處罰700港幣的罰金。 
 
	  
 
	所有的香港公司(除上市公司)都需要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簡稱SCR),登記冊需備存于公司的注冊辦事處(也就是備存在秘書公司),或在香港的某指明地方。需要備存重要控制人的公司主要分兩種情況,之前已成立的香港公司和新注冊的香港公司。 
 
	  
 
	根據(jù)新法規(guī)定,相關公司需按要求認真履行以下事宜: 
 
	1.在公司的注冊辦事處或指定地點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2.采取合理步驟確定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發(fā)出通知并獲取所需的詳細資料; 
 
	3.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中填寫其重要控制人的詳細數(shù)據(jù); 
 
	4.及時更新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中所需的詳細資料; 
 
	5.向執(zhí)法人員及重要控制人提供該登記冊及其副本以供查閱。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必須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上填寫該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成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對公司所施加的控制的性質等詳細數(shù)據(jù)。 
 
	  
 
	誰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確定重要控制人身份,只需符合以下五個條件中的其中一項即可: 
 
	1.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25%以上; 
 
	2.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超過25%的表決權; 
 
	3.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任命或罷免公司大多數(shù)董事的權利; 
 
	4.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公司發(fā)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者控制; 
 
	5.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托或商號的活動發(fā)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托或商號并不是法人,但該信托的受托人或商號的成員(以其作為信托受托人或商號成員的身份),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商號”一詞包括(例如)沒有獨立法人身份的合伙/有限合伙。 
 
	  
 
	公司須于何時把其重要控制人的詳情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須登記人士的所需詳情,須于全部詳情獲須登記人士提供或確認后 7 日內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而須登記法律實體的每項所需詳情,須在公司得知該項詳情后 7 日內記入登記冊。 
 
	  
 
	適用公司必須指定至少一名代表向執(zhí)法人員提供與登記冊有關的協(xié)助。該代表的身份只需滿足以下一項條件即可: 
 
	1.在香港居住的自然人的公司成員、董事或雇員; 
 
	2.在香港注冊的會計或法律專業(yè)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持牌人。 
 
	  
 
	因此,如果一家公司沒有(或不想委任)在香港居住的股東、董事或雇員,該公司可以委任香港注冊律師或會計師或香港持牌公司秘書服務提供商。該代表的名稱和聯(lián)系方式必須載于登記冊。 
 
	  
 
	結語: 
 
	凡未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相關公司會受到相應罰款,望各位客戶予以重視!對于已經(jīng)擁有香港公司或即將注冊香港公司的新老客戶,請盡快聯(lián)系我司顧問及時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以規(guī)避罰款和不便。詳情請致電400-666-8052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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